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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室配置标准

发布时间:2021-04-18 07:21:07来源:好奇闻网编辑:好奇闻网阅读: 当前位置:首页 > 科学探索 > 手机阅读

母婴室,也称作母乳喂养室,通常建设于大型公共场所,如:商业综合体、交通枢纽、医疗机构、游乐场馆、文体教育场所等。以便于携婴父母出门在外照料哺乳期婴儿进行护理、哺乳、集乳、喂食、备餐的功能。建设主体包括商业场所及政府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

在欧美国家称作“Baby Care Room”或“Parent's Room”,是体现现代文明城市人文关怀的重要标志性公共设施。近年来,我国在倡导社会优生优育、数次全民舆论事件的讨论下,母婴室得到广泛关注。且在母乳喂养意识逐步提升、鼓励父亲参与育儿的公共环境下“让公共场所标配母婴室”正在逐步进行与完善。

母婴室配置标准

中国城市概况

北京

截至2018年11月底,北京市公共场所已设立母婴关爱室近400个,机场、主要火车站配置率达100%,其中320余个母婴关爱室已上线电子地图。

为推动母婴室的规范化与标准化建设,北京市卫生健康委13日发布统一的“母婴关爱室”图标和名称,已建的和在建的母婴关爱室都将统一使用该标识;此外,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组织编制的《母婴室设计指导性图集》也同期发布。

广州

截至2018年底,广州已建成公共场所母婴室658间,531家企业建成“爱心妈妈小屋”,然而相关设施仍显不足。市人大社会委在立法促进母乳喂养方面,建议抓好公共设施建设。

上海

据不完全统计,上海现有的389个地铁站,只有18个站点有母婴室或母婴设施,仅占4.3%。其中徐家汇站、上海动物园站、迪士尼站、徐泾东站等站是独立母婴室,其余多数属于临时母婴室。特大站点如人民广场等地铁站母婴室设施完全不能满足需求。

2018年上海市卫计委发布《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市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明确指出,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公共服务场所,包括交通枢纽、医院、文体活动场馆等,应当配置母婴设施。机场、铁路车站、客运站等建筑面积和客流量较大的场所,可结合实际需求,多点配置母婴设施。”

深圳

深圳特区报从深圳市妇儿工委了解到,深圳已率先发布中英文版《深圳市儿童友好型社区、学校、图书馆、医院、公园建设指引(试行)》《深圳市儿童友好出行系统建设指引(试行)》《深圳市母婴室建设标准指引(试行)》等七大领域建设指引。其中,社区、医院、母婴室等5个领域指引已试行一年。除母婴室外,其他6个领域的指引均为全国首创。深圳建成母婴室542间,2020年底将再新增400间,实现公共场所母婴室全覆盖。

相关法规

2019年10月29日

2019年10月29日上午,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下称《促进条例》)。依据《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促进条例》应在15日内报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后方能实施。

六类公共场所须建母婴室否则罚款

《条例》共二十七条,旨在通过推动政府及其部门、医疗机构、公共场所、用人单位、社会组织等多方主体,为母乳喂养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其中明确规定了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具体规范医疗机构在支持和保障母乳喂养方面的责任,详细规定母婴室和哺乳室建设和管理的要求,并对母乳库的建设和管理作出了规范。

《条例》规定,六种类型的公共场所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或者日人流量超过一万人的,应当建设母婴室:(一)医疗机构;(二)火车站、轨道交通换乘站、长途客运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公共交通运输场所;(三)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市民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体育场、购书中心等公共文体服务场所;(四)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五)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旅游景区等旅游休闲场所;(六)商业经营场所。

上述六种公共场所,应当建设而未建设母婴室的,应当补建。否则,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019年7月31日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草案)》和《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并听取相关说明。

哺乳期妈妈出门在外,想要给孩子喂奶却常常遭遇尴尬。为此,草案修改建议稿明确,六类公共场所应当建设母婴设施。这些场所包括:设置妇产科、儿科、预防保健科或者计划免疫科等科室的医疗机构;火车站、轨道交通换乘站、长途客运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交通运输场所;图书馆、博物馆(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除外)、文化馆、美术馆、青少年宫、市民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体育场(馆)、购书中心等公共文体服务场所;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儿童公园等旅游休闲场所;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经营场所。

条例指出,新建公共场所项目应建设母婴设施的,母婴设施应与主体设施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公共场所应当建设而未建母婴设施的,应当增设。条例还鼓励其他公共场所建设母婴设施。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为哺乳期女职工提供具备母乳采集、储存功能的母婴设施。

标签:母婴 建设 设施 场所 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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