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惯例,地方钱粮之数,县报于府,府报于布政司,布政司报户部,合数而定。于是,每年布政司官偕府、州、县的计吏一同到京师,会同户部官一起核计。由于财政收支、钱粮征纳、军费支付等项目繁多,难免出错。遇到收支不符,或数字错讹,户部就予驳回,重造书册。而布政司距京师,远者六七千里,近者千里左右。若携带书册回行省重造、加盖印信,往返一次也费一月或数月。为应付户部官的挑剔和出现差错后及时补救,凡布政司官等入京与户部核计时,都带上盖过有司印信的空白文册,以便备用。如此做法,计吏们习以为常,也是众所周知的事。可是,洪武八年(1375),朱元璋突然觉得上述做法是“欺罔之举”,大发雷霆,且下令严惩不贷。尽管有湖广按察佥事郑士利上书,详述空印书册的来龙去脉,晓以利害,仍无济于事,反被朱元璋贬斥,输作江浦。从而,制造了一大冤案,史称空印案。此案牵连极广,自尚书至守令,署空印书册的皆坐欺罔论死;佐贰以下杖一百戍边。据统计,因此案株连杀戮、充军边地达数百人,地方管理田粮的长吏几乎一杀而空。洪武十五年正月,为惩空印之弊,定天下府、州、县衙门田粮书册,全用半印勘合行移。具体作法是:府、州、县于年终,将发去的勘合底簿折帖具本奏缴,仍将清册一本,送原发衙门稽查比较。遂为定制。
洪武九年(1376)四月二十日,朱元璋命中书省、兵部定给武臣诰敕之制。其特旨升除的,大都督府同承敕监官,以圣旨附籍,其初入仕者具年籍父祖己身功迹,其已入仕及升除者,具所历功过年籍。大都督府咨于中书省,送兵部覆奏贴黄,考功监察考同奏附籍,部拟散官,移文翰林院撰文,付司文监校勘奏,付中书舍人书写、署名用印,转付承敕、考功二监,并还本部,以次署名用印,赍赴省府台官署名,仍付司文监对同署名用印,方付兵部给授。如袭职降用,大都督府勘验具年籍祖父功迹;降用者,具其罪名,奏旨处分,承敕监官附籍,其咨省送部帖黄参考对同,拟官撰文,署名、用印、给授如前。
朱元璋下集庆,即承袭元代旧制,设江南行中书省,自领省事,元至正十八年(1358)在婺州置中书分省。自此以后,每略定地方,即置行中书省,设行省平章政事(从一品),左、右丞(正二品),参知政事(从二品),左、右司郎中(正五品),员外郎(从六品),都事、检校(从七品),照磨、管勾(从八品),理问所正理问(正四品)、副理问(正五品)、知事(从八品)。洪武九年(1376)六月十一日,改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诸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罢行省平章政事,左、右丞等官,改参知政事为布政使,秩正二品;左、右参政,从二品;改左、右司为经历司。十三年五月初一日改布政使从二品。不久,又改布政使正三品,参政从三品。洪武十四年正月十六日增置左、右参议(正四品)。二月二十三日又增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洪武十五年二月初五日置云南布政司。洪武二十二年定秩从二品。建文中升正二品,裁一人。成祖复旧制。永乐元年(1403)以北平布政司为北京,永乐五年置交趾布政司,永乐十一年置贵州布政司。宣德三年(1428)罢交趾布政司。除两京外,定为十三布政司。布政使掌一省之政,朝廷有德泽、禁令、承流宣播。以下于有司。凡僚属满秩,廉其称职、不称职,上下其考,报抚、按以达于吏部、都察院。三年,率其府州县正官,朝觐京师,以听察典。十年,会户版以登民数、田数等。行中书省改为布政司后,只理一省的民政事务,军事、刑名,分由都司和按察司掌管。使原行省的权力一分为三。三司互相制约,防止地方专权,达到集权中央的目的。但也由此引起三司相互掣肘、推诿。以致政权机器运转不灵的弊端。为改变这种状况,又有巡抚、总督之设。
中书省曾奏,国家行钞日久,多有昏烂。宜设法收换,以便行使。于是,洪武九年 (1376)七月十二日议定:令所在置行用库,每昏烂钞一贯,收工墨费三十文;五百文以下递减。收换之后,于钞面贯、百文下用墨印“昏钞”二字,封收入库,按季送部。若以贯、百文分明而倒易的,同沮坏钞法论;混以伪钞的,究其罪。后来,民间凡钞昏烂,商贾贸易多高其值折算,比新钞增加至倍,又有诸处税务、河 ?白所每收商税课程,吏胥为奸利,皆收新钞,及送至库,辄易以昏钞,致使钞法受滞不行,虽禁约屡申而弊害滋甚。因此,朱元璋于洪武二十四年八月十七日告谕户部臣:钞法之行,本以便民交易,虽或昏烂,然均为一贯,何得至于抑折不行,使民损资失望。今当申明其禁,但字贯可验真伪即通行无阻。且以钞之,弊者,揭示于税务、河泊所,令视之为法,以收税课有阻挠的,治罪。次年,设宝钞行用库于东市,共三库。库给钞三万锭为钞本,倒收旧钞送内府。洪武二十七年又罢行用库。令军民、商贾所有铜钱,有司收归官,依数换钞,不许行使。洪武三十年三月,以钞法阻滞,禁用金银交易。
洪武九年(1376)九月十六日,制定在外百司祭祀百神位次以品级尊卑为序。规定:以都指挥使为初献,布政使为亚献,按察使为终献。都指挥使缺,则以布政使为初献。其余陪祀官,亦以品级为序。有违次的,以违制治罪。
洪武九年(1376)闰九月十二日,朱元璋下诏,定内外衙门百官品级;中书省左右丞相、大都督府左右都督为正一级,大都督府同知、御史台左右御史大夫为从一品,中书省左右丞、御史中丞、王相府左右相、袭封衍圣公、真人、布政使、都指挥使为正二品,大都督府佥都督、王相府左右傅、左右参政为从二品,翰林院承旨、六部尚书、卫指挥使、太常寺卿、各道按察使、应天府尹为正三品,翰林院学士,光禄司卿、卫指挥同知为从三品,翰林院侍讲学士、六部侍郎、祭酒、知府、卫指挥佥事为正四品,州俱为从五品,各府经历司及县俱为正七品。
洪武九年(1376)二月初二日,制定宗室诸王、公主岁供禄米之数。亲王,每年支米五万石,钞二万五千贯,锦四十匹等;靖江王,每年支米二万石,钞一万贯,余物比亲王减一半支给。公主,未受封,每年支纻丝、纱、罗等;已受封,赐田庄一所,每年收粮一千五百石。亲王子男未受封,每年支拨纻丝、纱、罗等;女未受封比男未受封减半支给。男已受封郡王的,每年支拨米六千石,钞二千八百贯,锦十匹等;女已受封及已嫁的,每年支米一千石、钞一千四百贯,其段匹于所在亲王国带造给付。亲王世子,与已封郡王相同。郡王嫡长子袭封郡王的,其禄米及钞、锦等比始封郡王减半支给;郡王女已封县主及已嫁的,每年支米五百石、钞五百贯,其余段匹等物比亲王女已受封的减半支给。郡王诸子及年十五,每位拨赐田六十顷,以为永业,并除租税。诸子所生之子,唯世守永业。洪武二十八年闰九月二十九日,更定亲王岁给禄米万石,郡王二千石;镇国将军一千石,辅国将军八百石,奉国将军六百石,镇国中尉四百石,辅国中尉三百石,奉国中尉二百石,公主及驸马二千石,郡主及仪宾八百石,县主及仪宾六百石;郡君及仪宾四百石,县君及仪宾三百石,乡君及仪宾二百石。皇太子次嫡子并庶子既封郡王,必候出阁,然后岁赐与亲王子已封郡王同;女候及嫁然后岁赐与亲王女已嫁者同,郡王嫡长子袭封郡王者,岁赐比始封郡王减半支给。朱元璋并以《皇明祖训》赐诸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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